南昌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2020-04-26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学历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保障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 年5月20 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南昌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对学位授予、学位授权、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评估、审议、评定等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置学校、学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各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均为单数,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15-21名学术造诣高、有参与议事热情和能力的全职在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主要包括校长、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及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不少于7名的委员组成,主要包括主席、副主席、教务处处长、研究生院院长、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办公室主任等,其主要职能是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召开主席团会议,行使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关职权、履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研究生教育与学位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为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教务处合署办公,负责处理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按照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设置。各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7-15人组成,主席原则上应由各学院院长或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学院提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任命。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秘书岗位,负责本单位有关学位事物的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校和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具有高级职称。
(二)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
(三)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四)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五)熟悉所在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六)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相应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后,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或岗位职务变动;
(三)任期内连续3次或累计5次未参加委员会会议;
(四)出现学术不端或违背师德师风等情形;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评估工作,审批学校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和撤销等事宜;
(二)审定导师队伍建设方案和研究生导师岗位上岗资格;
(三)审批授予学士、硕士学位名单,并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处理决定;
(五)审核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各级学位授予质量;
(六)研究和处理各学院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事项。
第九条 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本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二)审查本学院学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审查本学院有关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做出建议授予或建议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四)审查本学院学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增列或调整,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五)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上岗及备案资格,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六)制定本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七)查处本学院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术不端行为,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八)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事项;
(九)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平、公正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议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3次,一般在1月、6月和10月召开;如遇特殊需要也可召开临时会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委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代行其职责,处理紧急或重要的相关事务。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年召开3次。
第十二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为通过。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及相关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委员会主席提议,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列席人员具有发言权,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经委员会主席批准方可。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事项时,该委员回避。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简报、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简报、纪要及表决票和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以备查。各分委员会应将相应材料提交校学位办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